香港修订《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

admin 2019-7-10 986

香港修改《逃犯条例》引发了一场风波,至今,仍尚未平息,令人十分忧虑。忧虑,引发了我对《逃犯条例》的研究和思考。

我认为,不论港府修例的动机理由如何,不论百姓对修例的态度情绪如何,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次修订的《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

《逃犯条例》涉及到香港与香港之外的司法协助。《基本法》关于香港司法协助的规定是:

“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基本法》的这两条规定,把香港与香港之外的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香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二是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并采取分列两条表述,其深刻意义在于:明确了这两类司法协助是不同的,必须区别对待,不能混同。

第九十五条体现了在“一国”之内,香港与全国各地的司法协助;第九十六条则反映了在“两制”之下,香港做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中央政府协助和授权之下,享有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权力,而这一权力全国其它各地方政府是没有的。这两条,正是《基本法》在司法协助方面,对香港“一国两制”的明确和集中表述。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介绍,这次修订《逃犯条例》旨在处理有关香港居民涉嫌在台湾杀人案件的移交审判问题,同时堵塞香港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听起来,这是应当和合理的。

杀人案在香港引发了广泛讨论,促使港府推动修例

需要知道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香港是可以引渡(移交)犯罪嫌疑人到中国大陆的。

根据2019年6月6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的“简单释义”介绍:

“(香港的)《华人引渡条例》(第235章)于一百多年前订立,令1858年的《天津条约》当中的一个条款生效,以致管辖香港的英属机构须要把在满清中国内犯刑事罪行的中国籍疑犯移交到内地。相关人士亦有经常根据这条条例被移交,直至中方因认为天津条约的条文属’不平等’,而拒绝援引该条约。最后一次根据《华人引渡条例》作出的引渡发生于1930年。

虽然《华人引渡条例》之后没有再被引用,但是这条条例并没有被废除。这条条例一直是香港的法例,直至199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与基本法抵触才被废除。”

这说明,一是依据《华人引渡条例》,100多年来,香港可以向大陆移交疑犯;二是该条例被早期民国政府认为是“不平等”而拒绝援引;三是该条例一直是香港有效法律,直到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认为该条例与《基本法》相抵触而被废除。

略微遗憾的是,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就每一个被废除的香港法律做出具体说明,况且,在网上还未搜到《华人引渡条例》中文版本,因此,无法对《华人引渡条例》违反《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做出具体翔实的解读。不过,仅从《华人引渡条例》题中的“引渡”两字,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显然,引渡是一项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与其所在国中国以及全国各地之间不是国家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引渡的问题。因此,毫无疑问,《华人引渡条例》与《基本法》是抵触的,是应当被废除的。

现行的香港《逃犯条例》是1997年6月30日的版本,是1997年4月25日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的。

“该条例旨在就移交因涉及违反香港以外某些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缉的人到该等地方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事宜,以及对从该等地方移交的因涉及违反香港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人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并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目前,香港已与32个司法管辖区(国家)【1】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并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国家)【2】签订移交逃犯协定。从1997年起,香港特区有超过100人——主要是外国人,根据该条约被香港移交,而美国则是被移交人数最多的目的地。

对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该版本第2条(a)中规定:“适用于——(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任何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显然,该条例是一个香港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专门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两个“除外”,是对《逃犯条例》适用范围的一个特别限定。应当说,这是一个巧妙而特殊的安排。这使得香港与香港以外的地方政府(指外国的政府和地方),可以就“逃犯”施行某种范围的司法协作。而刻意把“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任何部分的政府除外”,这其中的含义就是,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与中央政府以及全国各地政府(当然也包括了台湾和澳门)之间,是一国之内的司法协助关系,不是、也不存在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因此,不应当适用于该条例。这符合《基本法》把香港与香港之外地方的司法协助分开列条的模式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而这次提交立法会审议的《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之时,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此所写解释文章指出:“移交逃犯是国际共同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共识,以减少罪恶威胁,联合国更透过决议案,制订了范本,让各司法管辖区参考,以签订长期协定,确保逃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亦保障其人权和法律权利”。依然表明特区政府也认为《草案》是一部香港与外国之间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

该《草案》对于修订的目的有三处表述,分别是:

一是在原文“法律事务部报告”的“I. 摘要”中的“1. 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

(b)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以使香港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的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可予以执行。”

二是在《草案》“II. 报告”中“的“2.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

(b)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以使香港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的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可予以执行。”

三是《草案》的“条例草案原文”中“……

6. 条例草案第3条旨在修订第503章第2(1)条,……根据条例草案,特别移交安排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香港及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可见,这次修例就是要修改1997版的《逃犯条例》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任何地方政府除外”的限制,使得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增扩到两个“包括”,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包括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该《草案》原本是一个香港与外国之间司法协助的法律,却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以及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这种做法,很值得研究。

一是修订的《草案》的适用范围从单纯的香港与外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变成了既有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又有香港与其所在国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它部分的司法协助。把香港在一国之内的司法协助混同在了香港与外国之间的司法协助。这背离了《基本法》把香港与其所在国国内的司法协助、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分别分开立法的模式。

二是修订的《草案》把香港的司法协助范围,扩大到了“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很不妥当的。《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就是说,限定了香港与所在国的司法协助范围仅仅是“地区的司法机关”,而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作为一个特别地方行政区域,怎么可以通过修法,把一个地方性的法律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不成了一个怪事?!

三是修订的《草案》包括了“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这就出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与各地政府(部分)是上下隶属关系,但是,在《草案》中却被置于同一等级,平起平坐。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四是这样一个原本旨在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法律,却适用到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地政府,这就把香港与中央政府和各地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同于香港与外国政府的关系,这样,香港与中央政府和各地政府就形成了特区与外国之间的关系。这严重违背了《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原则规定。

五是修订的《草案》中还特别注明包括“中国的其它任何部分的政府”,显然,这是指台湾和澳门。这样,把台湾和澳门放在一个香港与外国司法协助条例的适用范围,这是否会引起台湾和澳门是国家的误读?让人十分担心。

香港这次修订《逃犯条例》旨在解决香港与其所在国中国各地的司法协助问题。尽管修订《逃犯条例》是香港特区政府源于《基本法》的权力,尽管该《草案》提出的适用范围仅仅是香港政府的单方的意愿和行为,但是,香港政府对《逃犯条例》的修订,必须符合《基本法》。只要把香港与香港所在国的司法协助和香港与国外司法协助混为一谈,只要把中央人民政府列入香港法律的适用范围,只要把台湾以无论何种方式列入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适用范围,就必然会滋生出诸多法律瑕疵、弊端和争拗。显然,这是十分不妥的。由此可见,这次香港修订《草案》在诸多方面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应当打个问号的。

无巧不成书。修订的《草案》在市民的阻扰下,立法会取消了审议修订《草案》会议,特区政府也收回《草案》,修订《草案》的工作暂停。7月9日,特首林郑月娥宣布《草案》“寿终正寝”。这样,香港特区政府或许最终有幸地避免了一次重大而低级的修例错误。

此前林郑已宣布暂停修例,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以上,仅仅是我研究香港修订《逃犯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由于不是专门研究《基本法》和香港问题的人士,收集的资料和提出的见解难免会有不足不全不当之处,望予指正,并希望学界专家更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共同坚守《基本法》!坚守“一国两制”!

处理香港事务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唯有小心,小心,再小心!谨慎,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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